一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、依法议定重大事项、提高会议议事效率的原则。
二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。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;必要时,可召开人大街道工委扩大会议,列席会议人员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确定。
三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和主持;也可由主任委托人大工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会议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四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题由人大街道工委委员提出,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汇总,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确定;会议召开前三天,应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。
五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事范围:
(一)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决议、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;
(二)研究确定人大街道工委各项制度、年度工作安排计划;
(三)听取街道办事处和辖区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汇报,并提出建议和意见;
(四)研究本辖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;
(五)其他需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。
六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,须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签发。
七、会议材料由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负责整理、分送和归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