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代表原则上每两年集中述职一次,在每届代表产生后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年底进行。述职应采取口头报告方式进行。
二、代表述职重在报告依法履职情况,述职后应当接受选民评议,评议结果向选民公布,记入代表履职档案,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存。评议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参考依据。
三、代表述职应形成书面报告,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宣传贯彻执行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、决定情况;
(二)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;
(三)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组集体履职情况;
(四)走访联系选民群众,反映其意见要求,提交代表建议,监督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,为民办实事好事情况;
(五)履行代表职务时的廉洁自律情况;
(六)履职中存在的不足,未来履职设想和打算;
(七)其他与履行代表职务有关的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