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,每年至少四次深入选区走访选民,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,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,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,努力为群众服务。
二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组组织的集中接待选民活动,要认真做好记录,并通过法定方式反映情况,履行职责,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。
三、积极参加公益活动。在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组的安排下,每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活动。
四、对联系选民中群众反映的情况,代表本人能够解答的当面予以解答;认为可以以人大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反映的,直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,并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。